未投交强险,肇事如何赔?
案情简介
2014年,梁某驾驶欧阳某某名下的机动车与黄某驾驶自有的机动车相撞,致黄某车损人伤,交警认定梁某负次要责任,黄某负主要责任。庭审中,欧阳某某无法提供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凭证。黄某人身损害部分:医疗费10114.5元、住费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11595.69元;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740元、评估费200元。合共28750.19元。其中14114.5元属于医疗费损害赔偿项目范围,13695.69元属于伤亡赔偿项目范围,940元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项目范围。
法院判决
一、被告梁某、欧阳某某向原告黄某连带赔付24635.69元;
二、被告梁某向原告黄某赔付1234.35元。
本律师代理要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欧阳某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对车辆购买交强险,梁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且作为车辆驾驶人,其应对车辆购买保险情况应尽注意义务,故欧阳某某与梁某应向原告连带赔偿交强险范围内损失,即24635.69元(医疗限额10000元+伤亡赔偿13695.69元+财产损害赔偿940元),超出部分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
综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无需分责任比例)。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伤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在对方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仍能有办法为其挽回绝大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