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5 |
作者:黎名元 |
动者张某于2012年3月入职北京某家居展销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资,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亦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支付加班费。2012年6月26日,张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三天回家。2012年6月28日,因假期即将到期,其电话向主管领导申请延长假期。6月29日公司领导电话通知他,将其辞退并表示不给予任何补偿。张某为维护权益,于2012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部分加班费的请求,驳回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案件办理中,律师重点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收集证据和阐述辩论。2013年1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加班费,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以上内容由黎名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黎名元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手机:138-1181-9594(接听时间:08:00-23:00)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