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
来源:童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8
人浏览
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王xx、庄xx
案由:合伙转让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李xx和被告王xx、庄xx原为合伙关系,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承包了滁州市某工程。合伙期间经被告王xx、庄xx同意,原告退伙,一致同意由被告夏xx入伙,并约定由夏xx向原告支付撤股款肆拾万元,约定此款在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王xx、庄xx作为被告夏xx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三人做了书面约定。该欠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撤股款肆拾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夏xx向原告偿还撤股款肆拾万元;2、被告王xx、庄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效。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夏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xx撤股款肆拾万元;
2、被告王xx、庄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王xx、庄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xx追偿。
以上内容由童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童超律师咨询。
童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00 万人好评:22
滁州市中都大道788号(裕坤丽晶城4号楼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