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义天律师

石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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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黄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浅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竞合

来源:石义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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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竞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十分活跃。由于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不注重安全防范,且提供劳务者大多都是农民工,文化程度低,常常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特别是受到第三人侵权致害后因双方互相推诿,无所适从,加之受经济条件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制约,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人现通过此类案例浅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竞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个体老板曹某、冯某、陈某三人合伙做生意,在与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达成了买卖废铜砂协议后,于2011年2月19日从大冶雇请吴风雷等8人到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清理和搬运矿内废铜砂,约定每人每天100元。2月21日下午3时许,吴风雷在搬运废砂时,该矿里的围墙突然倒塌,他躲避不及被砸倒在地。后被人送往黄石二医院抢救,同年3月11日转至黄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万元,曹某等三人支付了9万元,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在鄂州市安监办的督促下仅支付了1万元。吴风雷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1、三级伤残;2、出院护理依赖程度为1人大部分护理;3、取内固定手术费8000元;4、每月预防泌尿感染及对症用药费用800元。因曹某等三人及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互相推诿,均不同意赔偿吴风雷的各项经济损失,吴风雷于是以曹某等三人及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吴风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如下证据:1、黄石二医院、黄石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各一套,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2、雇员冯文球等六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3、事故现场照片9幅,证明围墙倒塌现场;4、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支付鉴定费的事实;5、原告户籍卡,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

而被告曹某等三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以证明吴风雷受伤系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围墙倒塌所致的证据:1、围墙倒塌现场照片一组,共10张,证明原告受伤系围墙倒塌所致;2、网上报道资料一份,证明铜铁矿曾在2011年2月13日发生大面积地表塌陷;3、证人吴远春等二人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原告是在铜铁矿搬运废砂时因围墙倒塌受伤的情况。

在庭审中,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在答辩中称吴风雷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受伤的,应由雇主曹某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铜铁矿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该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诉的竞合,吴风雷以接受劳务者和侵权责任人为共同被告,诉致人民法院。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吴风雷明确是请求法院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还是请求法院审理“第三人侵权责任之诉”时,吴风雷当庭表示请求以“第三人侵权责任之诉”要求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承担因围墙倒塌致其损害的侵权责任。后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应以接受劳务者为被告,以及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等为由上诉至黄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高院调解,鄂州市汀祖龟山铜铁矿以吴风雷不再另外起诉后期治疗费为赔偿条件,一次性赔偿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赔偿金额44万余元。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原案由为“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该类纠纷案由更名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大多数发生在从事货物搬运、私人房屋装修、农村自建房屋以及挖沟修路等劳务活动过程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在劳务活动中双方缺乏安全意识。提供劳务者大多数为农村中多余的劳动力以及城市中的无业人员,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加之劳动者为了多得报酬,不顾自身安全而接受劳务者常常为了抢时间、赶进度,违章指挥,强行要求他人冒险工作。导致人身损害事件频频发生。

    2、受伤后因提供劳务者不懂法律,不能正确行使权利维权。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大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不懂法律知识,又怕打不赢官司,加之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调,不能正确行使权利维权,导致许多提供劳务者频频上访,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3、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获得赔偿难。通常提供劳务者都是应熟人的邀请或经熟人介绍到接受劳务者处从事劳务活动,有的熟人是小包头角色,有的熟人都是一样的打工者,报酬同等,而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者找发包方索赔,而发包方不承认,认为他没有请他叫找小包头赔偿;而小包头则认为他是发包方的请求帮他找人到工地做事,自己没有多得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出现层层转包时,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获得赔偿难十分艰难。

    三、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常见的类型。

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侵权致伤常见纠纷有以下两类:

1、因他人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有矛盾纠纷在劳务过程中被第三人致伤。如接受劳务者常常雇请提供劳务者从事挖沟、修路、建房等劳务活动,因接受劳务者在雇请提供劳务者之前没有处理好相邻关系、物权、所有权关系以及房屋四至不清等原因,致使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常常受到第三人的阻止,稍有不慎或言语过激,第三人就对提供劳务者大打出手将其打伤,致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发生

    2、因第三人的物件存在安全隐患在劳务活动过程中被致伤。大多数提供劳务者都是在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旁边或下面从事劳务活动,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疏于管理或不注重维修导致上述物件年久失修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件,致使提供劳务者受伤。

    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的维权方式

    1、找劳务接受者进行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务提供者在劳务过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劳务接受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多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当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可以先到当地社区、村委会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调解索赔,该维权式具有取证方便、办案及时,不伤和气,不花经费等优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决。

2、找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或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索赔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务提供者在劳务过程中,因被的上述物件损害致伤的,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索赔主体1、可以请求接受劳务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也可以直接向侵权第三人即上述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及上述物件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主张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如果侵权第三人与接受劳务者不在同一辖区,还可以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为共被告向接受劳务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义天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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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义天
  • 执业律所: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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