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汪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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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否视为旷工

来源:汪何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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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否视为旷工?

 

{案情回放}

丁某等三人系苏州某外资企业员工,系冲压课职员。2015129日,企业发布通告,内容为:因冲压课订单量锐减,决定自201614日起,丁某等三人临时调动去支援分条课,不去视为旷工。丁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均表示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201614日、5日、6日三天,丁某等三人均在原岗位工作,未去临时支援岗位报到工作。201416日,公司以丁某等三人连续旷工三日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与丁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赔偿。丁某等三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律师了解案情后,经过仔细分析,认为公司所为的“临时支援”,实质为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未去新岗位工作不应视为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本律师搜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审判结果}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仲裁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最终公司一方妥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丁某等三人近十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公司是否有权以订单量锐减为由单方面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二是员工不去新岗位工作是否视为旷工?

就第一个问题,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除非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调整工作岗位,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就本案而言,订单量锐减系公司方面的客观原因,公司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且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面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员工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但仍然去原工作岗位正常工作。虽然未去公司通知的新岗位工作,但此种情形不能视为旷工,公司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依据明显不足,应当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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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何斌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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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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