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荣律师

石陈荣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来源:石陈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6
人浏览

案例提示: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案情概要: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赵某原有颈椎管狭窄症以及本次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行进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石陈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石陈荣律师咨询。
石陈荣律师
石陈荣律师
帮助过 4555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陈荣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5*********6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