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方是郇甲、郇乙、郇丙,山东省枣庄市苍山县兰陵镇村民。
被告方是马某、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2007年9月29日被害人孙某在市中区青檀路上过马路时,被被告马某驾驶的鲁DT0094号出租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17日枣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第20070254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孙某负次要责任。被告马某驾驶的肇事车的车主为被告常某所有。被告马某承包该肇事车用于经营,该肇事车挂靠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律师说法: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们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2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0000元。二、被告马某赔偿原告1、死亡赔偿金116057.6元2、丧葬费9121.6元3、抚养费47420.8元4、交通费640元5、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以上共计178240元,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常某、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诉讼保全费169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现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和依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在本案中,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孙某死亡,由于被告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为被告常某所有,且常某将该肇事车承包给马某用于经营,该肇事车挂靠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因此被告常某和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共同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肇事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费用需乘以80%。1、死亡赔偿金116057.6元(145072元乘以80%)2、丧葬费9121.6元(11402元乘以80%)3、郇甲抚养费47420.8元(59276元乘以80%)4、交通费640元(800元乘以80%)。死亡赔偿数额各地计算标准不一,在我律师文集里有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大家可以参照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