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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判决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

来源:宋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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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判决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

作者:宋美丽

劳动者王某于201310月初入职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模具部任职线割师傅,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900元每月,试用期后4500元每月,每天工作11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除此之外,还应服从五金公司随时安排的其他加班。王某入职后,直至20146月份,五金公司管理人员以王某上班期间玩手机为由对其罚款100元,但王某认为,上班时间不忙,便抽空看了一下手机,并没有耽误工作,不应该被罚款,便找老板理论,但是意想不到的是,老实本分的王某却被能言善辩的老板教训一通,言语之中夹杂着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王某对五金公司的举动很气愤,想要辞职,便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联系到本律师,本律师听取王某的陈述之后,发现五金公司不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规定为王某缴纳社保,现在又非法对王某进行罚款,严重侵犯了王某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本律师建议王某先收集双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再以五金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王某听从本律师的建议后,便于20147月底以五金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通知五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紧接着,立即委托本律师向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及申请材料,于20148月初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五金公司支付20138月至20146月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共计52200元。在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但同时,维权需要专业技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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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宋美丽
  • 执业律所:广东奉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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