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女方朱某重庆离婚财产纠纷案胜诉
来源:杨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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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审判结果】
1、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某赔偿款10万元。
2、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
4、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朱某交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直接支付原告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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