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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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劳动者申请辞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王春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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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陈述事实:2010年1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处从事质检工作。20111215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未果,诉至仲裁。

提供的证据:

1、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对方)

2、承诺书,证明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拖欠工资。(我方)

3、工资单,证明调休记录(我方)

二、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给经济补偿金,是否拖欠工资

三庭审情况

A、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由于申请人的主动要求辞职,被申请人才决定协商一致解除,理应属于员工主动辞职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即便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事情,单凭申请人在未得到被申请人许可情况下,擅自旷工多日,被申请人仍有权因被申请人旷工事宜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仍有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通过庭审调查时,被申请人举证证明提出的由申请人自己签署的《承诺书》可以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涉及经济补偿金。究竟“不涉及经济补偿金”该怎样理解,代理人认为“不涉及”应该理解成“不支付”。按照当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很明确为不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是劳动者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由于用人单位属于营利性企业法人,在字表达上往往不如专业的司法机关表述准确与严谨,但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达上可以看出是申请人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一事与事实不符。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决定调休。被申请人离职前,在201111月已安排调休2天,12月份另安排调休7天,至此,被申请人并无拖欠员工休息,同时也并未拖欠工资事宜。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12月份工资单未经申请人签字认可,对其真实性表示否定,但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单位的工资单签收是每月月底签字认可,申请人已于月中旬离职,申请人当然没条件去签字,即不存在签字的可能性。

四、裁判结果

本案的整个庭审已结束,经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陈述意见等。在这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不涉及经济补偿金”怎样理解,存在歧义。另外工资单上未得到员工的签字认可也是对我方不利。最终双方协商解决

五、律师总结

1、承诺书中“不涉及经济补偿金”该怎样理解,存在歧义,协商不成,裁决可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2 、即便调休也应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

针对本案以上分析,建议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尽量要求员工自己写辞职申请,写明因自己原因提出的辞职,与单位无关;另外如安排调休,建议及时得到员工书面同意,并且进行公示,并报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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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春雷
  • 执业律所: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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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响山路常开大厦2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