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松律师

谢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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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执行程序中,双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来源:谢小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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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26日,白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1506号房屋由白某继续承租,两人之女白小享有该房屋的永久性居住权,白某个人可在该房屋内与白小共同居住。该约定内容经(2011)海民初字第1813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830日,白某与李某再婚。此后,白某与白小就该1506号房屋事宜发生争议,白小为此曾将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向其交付1506号房屋钥匙。法院于2012528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白某向白小交付1506号房屋钥匙,双方均未上诉。

2013年1218日上午10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上述1506号房屋,要求白某、李某夫妻以及白小一同前往该法院执行局。于是,白某、李某夫妻将1506房屋锁门后离开。当日上午11时许,前妻王某、白小之丈夫耿超,两人带领另外4名亲友,并找了开锁人员将1506号房屋的防盗门、卧室门撬开,进入房屋内。下午13时许,白某、李某夫妻从法院执行局回到家,在楼梯拐角处发现1506号房屋的防盗门处于打开状态,有陌生人正在换锁、屋内有人走动、房间内凌乱不堪、监控探头被毁。白某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亦对六人的行为予以制止。白某、李某夫妻将前妻等六人一同起诉到法院,认为六被告未经允许进入其家中,要求追究撕毁结婚照、损毁室内物品、部分财物丢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原告家中部分财物丢失等相关争议属于刑事案件,而非民事争议,不属于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而二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六被告未经进入家中,撕毁其结婚照,随意丢弃其财物侵害了其人格权,并据此要求六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侵权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六人曾经出现在事故现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结婚照等物品是其损毁的。

至于六被告未经准许进入1506号房屋一节,鉴于白小与白某于当日为执行(2012)海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而进行1506号房屋钥匙交接,李某作为白某之配偶有权陪同前往,同理,耿超作为白小的配偶也有权陪同前往,前妻王某虽与白某离婚,但其作为白小之母亦可协同白小在交接钥匙后整理房间,以便白小行使居住权利。其他几人系应白小之邀而前往1506号房屋。

综上,本院对于二原告要求六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但是,白小等人未经白某的允许自行更替1506号房屋门锁,在法院释明不得自行改变执行现状的情况下,妨害了白某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客观上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判决白小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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