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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制造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胡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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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某涉嫌制造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刑事拘留,我接受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张某某本人同意,作为张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件的辩护人。接到案件后,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证据,成功为其辩护,张某某得到轻判。

一、部分液体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低于百分之一,这部分液体重量不应计入制毒总量

二、张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他制造毒品主要是为了吸食。

三、张某某在制造冰毒的过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他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一些端茶倒水、传递仪器等辅助性的工作。

四、张某某制造冰毒没有成功。在制造冰毒情节上,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五、罗某某处查收的制毒检材不能作为张某某制造毒品的对象。

六、制毒器械是原租客放在其租住房的,张某某没有购买这些制毒器械。

        七、张某某出于哥们义气让他人在其屋内吸毒。

八、张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九、张某某自幼缺少父爱,家庭的不完整和家庭的贫困导致其学校教育缺失。

十、张某某虽有前科,其也未能摆脱毒瘾,但其已经有心向善。

十一、张某某在看守所悔罪态度好,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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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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