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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案,通过协调谈判,最终未拆迁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量:0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琼96行初75号

原告李◑◑,男,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原告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RR,组长。

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政府。,住址:◑◑◑◑◑◑市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何琼妹,市长。

委托代理人QQ,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文昌◑◑◑政府作出的文府(2016)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本案。2016年5月30日,原告李◑◑、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共同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李◑◑、文昌市文城镇后◑◑◑◑◑会后坑一村民小组。

审判长:姜国强
审判员:黄俊明
审判员:符敬强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陈艳娇书记员:杨智
李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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