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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量:0

  原告:华某,女,198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现

  实际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份中旬称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原告分三次支付现金给被告。2016年11月4日,被告需要交过户房产税还差15000元,被告称卖了房子就一起偿还原告之前借的钱。原告便于当天借给被告15000元,同时被告用包里的身份证背面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2016年11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不写之前的借款10万元借条。借条约定:"借到华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归还,否则按照一个月壹仟元计算利息"但至2016年年底,被告朱某某便不再接电话,无法联系,无奈原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律师意见】

  被告应当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

  被告于2016年10月份中旬称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1个月后归还,原告分三次支付现金给被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朱某某主张借款本金,被告朱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原告本金1150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

  诉讼费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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