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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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0元转让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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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813,甲公司设立并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A出资120万元,股东BCDE各出资45万元,但CDE的出资实际均由A缴纳。B的出资是否为A缴纳,存在争议。甲公司设立前后,B在公司场址选定、基建和注册成立等方面协助A做了工作。

2016816ACD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CDEB将在甲公司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同时,CDE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该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为,经股东表决形成决议同意CDEB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A。此后,B亦在上述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同意将其所持甲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

基于对B无偿转回股权的回报,A同意B暂时使用甲公司的场地从事自己的经营,但此后B不予配合股权变更登记。A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B不服提起上诉称:2016816日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实际是赠与,B在签署该协议后,已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偿对外和对内转让股权的情形。此情形引发了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如下核心法律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内、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区别

对内无偿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对外无偿转让股权是对公司外的投资者无偿转让股权。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只要不存在违法交易就不受任何限制,不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出让与受让均由股东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司内部,对外无偿转让而成功的情形十分少见。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无偿对外转让股权很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阻挠和干预,且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没有经过内部股东同意的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很容易被内部其他股东申请撤销。

    本案中二审上诉人B称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五人权益,原审法院遗漏其他股东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审判程序违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发生于AB之间,且甲公司其他股东对于二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亦没有异议,因此,甲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案并不具有诉的利益,无需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审判程序合法。

二、涉案2016816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涉案2016816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本案中在受让人A与转让人BCDE等人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无条款约定B等人将股权赠与A。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关于股权受让人A愿意履行并承担B等股权转让人在甲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约定表明,尽管B等人以无偿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A,但与之一并转让的还包括相应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故该股权转让有别于单务性的赠与。况且,B在一审中从未主张其与A之间系赠与关系,因此,B等人与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基于赠与目的,也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零元处理股权:

1、作为出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赠与/受赠”,这样赠与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2、作为受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的,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最好不要表现为“零元”,双方可以约定为以较低的价格,例如“一元”,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应当在协议中列示;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有价转让/受让”,则出让方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股权可以零元转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虽然说股权的转让价格是由双方共同协商,但零元转让股权的性质在认定上究竟是属于转让还是赠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性质才能避免不发生纠纷,另外还涉及到事后补税等问题,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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