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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案例:股东将股权“一股二卖”,股权受让人该如何维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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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案例

2013年3月,甲与侄子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万元/股,共计100万元整;本协议生效后,乙当日缴纳认股确认金10万元,甲配合乙申请股东名册变更。乙于2013年9月前缴纳全部入股金额,甲应于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10日内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当天向甲支付认股确认金10万元,甲乙共同向A公司申请股东名册变更。乙于2013年8月支付剩余90万元股金。

但是,在2013年5月,因家庭纠纷,甲、乙关系破裂。甲为化解私怨,私自将20%的股份转卖给丙,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乙在支付全款后,向甲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甲一直推脱,不予理睬。乙心里疑惑,随即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始知A公司股东已经由甲变更为丙。乙当即向法院起诉,要求:1、变更A公司工商登记于自己名下;2、要求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那么乙的要求,法院会支持么?

 

案例解析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一股二卖,一卖中,甲乙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建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次第二卖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可以看出,二卖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一卖后变成无权处分,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故丙已经成为A公司的股东。甲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于自己名下,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之规定,乙因无法取得股权而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而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得到支持,但是,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股二卖行为,一卖、二卖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权最终有善意的二卖行为人取得。一卖行为人可以要求出卖方、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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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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