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刑事案件

离婚案例: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共有房产赠与儿子,离婚后一方反悔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人浏览

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20002月登记结婚,于20014月生育一子丙。但自200912月起,甲、乙因生活纠纷经常吵架。最终,乙女与甲男于2012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丙归甲男抚养,乙女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剩余贷款50万元由甲男独自偿还,并且在房屋剩余贷款50万元还清后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丙。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但,20132月,乙女反悔,后找到甲男,以共有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没有过户,即还未实际赠予儿子丙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分割共有房屋。但甲男认为,正是因为在离婚时乙女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儿子丙,甲男才会同意自己偿还房屋剩余的贷款并离婚,不同意撤销赠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女随即于20136月,将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丙的赠予。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乙女的诉讼请求呢?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予子女,一方在离婚后,以赠与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主张撤销,那么这个要求受法律支持么?

首先,赠与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承诺后合同成立。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性,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得知,本案的涉案房屋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房屋仍属于甲男与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乙女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其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乙女请求撤销赠与的行为就是其在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乙女是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问题的,故法院是应当受理本案的;

第二,因甲男与乙女是双方协议离婚,不存在欺诈、协迫的情形。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故,乙的撤销赠与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儿子丙年仅11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予的情况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即有效,又因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表明只要儿子丙口头同意接受赠予,赠予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履行。这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最后,甲男与乙女离婚,是以房屋赠与给儿子丙为条件的。如果允许乙女在离婚后撤销财产分割部分效力,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情理上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请求撤销对丙的赠与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顺便说一个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问到的关于离婚协议的知识点,若甲男、乙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有效吗?答案是无效的,离婚协议以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的前提。若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


以上内容由姚志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姚志斗律师咨询。
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
帮助过 57414 万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志斗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5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