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寻衅滋事”该当何罪?
张三的“寻衅滋事”该当何罪?
案例介绍(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观点:张三的行为属于有原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一、 张三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征,其属于有一定原因的行为。张三并非无故殴打刘七,张三是为了朋友马六被打的事儿而打的刘七;而马六与刘七之间也存在的在先的因耕地款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本案中,虽然张三对于马六与刘七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了解,张三与马六之间也没有直接的民事纠纷,但是,张三本人系认为朋友马六的经济利益及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才做出了伤害马六的违法行为,张三的这一主观认识及马六与刘七之间在先的民事纠纷阻却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三、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民事等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本案即是由邻里,民事原因引发,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达成侵犯刑法寻衅滋事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设定寻衅滋事罪旨在打击无故生非,借故生非,寻求刺激而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而保护公共秩序。张三行为的违法性尚没有达到须以刑事责任处罚的程度。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