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垒律师

高福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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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宁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婚后还贷及增值亦应分割

来源:高福垒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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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李某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房产。后来李某和王女士相识相恋并结婚,两人共同居住于上述李某按揭贷款的住房里。婚后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如今两人因感情危机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中遇到分歧。王女士认为自己偿还了贷款并且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丈夫李某只同意把王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

《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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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房子虽系李某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对于共同还款及相应的增殖部分应当分割,由房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所以,本案中李某应该还给王女士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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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福垒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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