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忠律师

李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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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谢某某抢劫罪

来源:李向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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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抢劫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某(已满十四未满十五周岁)分别伙同农某某、潘某、霍某某、黎某某、冯某某(均为未成年)携带凶器在某某市某某区抢劫作案两起,共抢得小米3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三十余元。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所抢手机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谢某某为主犯。

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要点:

纵观全案,被告人谢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即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仅因为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就主动供述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作为共同犯罪同案被告人之一,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同案被告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规定,对其应予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9991115日,在犯罪时未满十五周岁。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被告人谢某某既非提议者、组织者也非起主要作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谢某某参与抢劫,被害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也没造成严重的破坏,请法庭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五)、本案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谢某某自动认罪,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比较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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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向忠
  • 执业律所: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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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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