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忠律师

李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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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潘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来源:李向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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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某,在担任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区百货家电组主管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商品滞销需要退货及调换商品到别的商场销售为由,将总价值13万余元的家电产品从其任职的分公司运出低价出售,得款全部用于个人赌博及个人花销。

某年8月,被告人潘某虚构其任职的分公司团购某小家电的事实,通知某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某品牌小家电1044个给其任职的分公司。当年814日,被告人潘某在收到该批价值人民币46千余元的小家电后,直接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得款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公诉机关认定,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是自首。

本律师依法接受潘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要点

一、鉴于被告人潘某已经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起诉书仅认定其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有异议。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是自首。起诉书只认定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是自首,而没有认定诈骗行为是自首,显然是不全面的,没能客观的充分的肯定其认罪的全面性、彻底性,势必会影响到对诈骗罪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自首行为,应该涵盖其所供述全部的涉案金额的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自首后,已经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全部涉案金额,说明被告人认罪的全面性和彻底性,之所以没有表示自己还犯有诈骗罪,是出于对犯罪构成、犯罪性质的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也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因此,认定被告人自首应当包括其所犯的职务侵占和诈骗犯罪在内的全部罪行,而不仅是其中的职务侵占一罪。

二、被告人潘某有如下的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典型的自首。

2、被告人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也有过错。

3、被告人潘某主观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4、本案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潘某自首的行为涵盖了职务侵占和诈骗两罪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潘某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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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向忠
  • 执业律所: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5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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