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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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买方延迟付款构成违约 卖方解除合同定金不返还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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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A诉称:2010年4月27日我通过链家公司与被告张B签订北京市存量合同,张B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20号楼C门D号房屋出售给我。事后张B出国卖房事宜都是其母亲出面办理,不明确告知我是否卖房。后国家出台新政,而我与张B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D号房屋,但我在北京已贷款购买了三套住房,且不能提供1年以上的社保记录,因此无法办理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张B退还购房定金3万元。

【代理情况】

张B及其母亲从未到过法院,接到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的开庭传票后非常紧张,慕名找到首席张涛律师。张涛律师在详细询问了相关交易情况并全面查看了相关合同文件后,分析认为:1.原告张A按约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63万,但其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2.原告张A是因拖延交纳购房首付款,准备资料不齐全,导致银行贷款未成功,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国家新政无关;3.被告张B在履约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定金不应退还。同时,张涛律师了解到是原告张A不想买房了,而鉴于张A在履约过程中的反复及对张B及其母亲的恣意骚扰,张涛律师建议张B及其母亲与张A解除该交易。张B及其母亲对张涛律师的解答非常满意,遂即委托张涛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判决结果】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后,认定张A未按约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已构成违约,鉴于张B同意亦解除购房合同,遂判决张A与张B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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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涛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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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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