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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房价卖得低签约后消极躲避 买方主动履行诉请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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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朴先生为韩国籍人士,2009年8月与被告南某通过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由朴先生购买南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某号10层公寓某号的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870000元,购买方式为全款;朴先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南某支付首付款人民币470000元整;南某应当在签约后50日内向该房屋的贷款银行预约一次性提前还款,并应予该贷款银行通知提前还贷之日将其原贷款一次性还清;协议同时对南某解押以及办理房屋权属过户、交房及尾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朴先生即依约向南某支付了首付款470000万元,同时向中介方支付了费用291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但南某却在签约后嫌房价卖低了,从此东藏西躲、消极逃避,试图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朴先生遂委托首席张涛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中,南某感觉到了压力,通过朋友(委托代理人)主动和朴先生及中介沟通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为顺利取得房屋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朴先生与南某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补充协议二》,确认南某未及时向房屋的贷款银行提前还款并解除抵押登记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后续事项无法进行已构成违约,同时鉴于南某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自行还贷、解押的现状,朴先生同意提前支付房屋剩余价款40万并垫付18万用于交易房屋提前还款解押。后,该补充协议二顺利履行,朴先生也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判决情况】

法务中心首席张涛律师代理本案。张涛律师分析该案后认为,被告南某在签约后东藏西躲、消极躲避履行合同之行为已构成违约,该事实也已由补充协议二予以证实,南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朴先生违约金;同时,朴先生为解除房屋抵押登记、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支付的垫付款被告南某亦应予以返还。朝阳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涛律师上述代理意见,判决南某赔偿违约金返还朴先生垫付款共计2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近日朴先生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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