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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李先生和张小姐于2009年开始恋爱,2011年二人准备结婚,李先生付首付款2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房产登记在张小姐一个人的名下,之后每月的按揭款也是由李先生来还。买房后不久,张小姐提出要和李先生分手,但张小姐既占有房屋,又不愿意退还李先生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共计31万元。为此,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姐返还其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共计31万。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败诉,认为李先生为张小姐买房,是对张小姐的赠与,张小姐无需还款给李先生。李先生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要点:李先生买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只是因为张小姐要求房产只登记其一人的名字,以表李先生的诚意。李先生将房产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并不是普通的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即是张小姐应与李先生结婚,应比照结婚前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来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先生为张小姐买房是目的性赠与,如双方不能结成婚姻关系,张小姐应当返还购房款给李先生。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张小姐返还李先生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共31万元,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张小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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