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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毒品案被告人免于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携带一咖啡色拉杆行李箱到达广州南站,欲转乘刘某驾驶的非法运营汽车连夜前往湖南省衡阳市,后再跟随刘某前往广州南站北一停车场取车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执勤民警从其携带的行李箱查货甲基苯丙胺(冰毒)7006.8可,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2%。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王谆律师提出的辩护要点

一、王谆律师会见嫌疑人杜某某后,了解了详细案件情况,得知本案还有其他同案犯,而王谆律师去检察院阅卷时,没有看到其他同案犯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王谆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的申请书,要求调取在湖南衡阳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询问笔录。公诉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调取了上述证据材料。

二、开庭审理时,王谆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杜某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主观上来看,杜某某的犯意是由谭某(另案处理)引起的,被告人杜某某是受谭某蒙骗、指使,才帮助谭某携带皮箱回湖南衡阳的。如果没有谭某的蒙骗和指使,杜某某不可能携带毒品的回湖南衡阳。

从客观上来看,涉案毒品是由谭某出资购买的,并且被告人杜某某对谭某购买毒品之事并不知晓。毒品的所有者谭某是假借杜某某之手来运输毒品,杜某某仅从谭某处收取了2000元的路费。杜某某之所以答应帮谭某带皮箱回去,是因为杜某某一直以为谭某是做正当生意的大老板,给他帮忙后,今后可以在其公司找份工作做。所以,杜某某在谭某让其帮忙带皮箱时,毫无推脱就答应帮忙了。

从本案毒品的来源来看,仅有杜某某在本人的供述中讲到,是谭某让其帮忙携带的。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毒品的来源,同案犯谭某的供述中也未提到杜某某携带的这箱毒品。因此,不能排除是谭某蒙骗杜某某帮其携带毒品的事实。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是被谭某蒙骗才帮其携带毒品的,杜某某仅是谭某实施毒品犯罪的工具而已,其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

因此,从主客观方面综合来看,本案是由谭某一手策划的,如果没有杜某某的存在,谭某照样可以利用或蒙骗其他人帮其运输毒品,杜某某在此次运输毒品案中起到的仅是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杜某某对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如上所述,被告人杜某某是受谭某的诱使、蒙骗,才帮其携带行李箱回湖南衡阳的。一开始,杜某某并没有认识到行李箱里面有毒品,至少没有认识到行李箱里面会有那么多毒品,竟然达到7007克之多。在公安机关对杜某某的问话笔录里,以及在本人会见杜某某时,杜某某不止一次地讲:“这箱子是‘谭哥’让我帮忙带的”,“我不知道箱子内是什么东西,他叫我不要多问”,“箱子是有密码锁的,我从未打开过”,“如果我知道箱子里面是毒品,我是不会带的”。可见,被告人杜某某并没有认识到其携带的箱子内“必然”是毒品,对运输一皮箱毒品回湖南衡阳这一犯罪结果,其在主观上并没有积极的追求和迫切的希望,杜某某的主观过错仅表现在:其怀疑“谭哥”让他带的箱子内可能是毒品,但是在追问“谭哥”箱子内是什么,“谭哥”不让其多问之后,就“没有再多想”。因而,对运输这些可能存在的毒品,杜某某在主观上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被告人杜某某的这种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直接故意。

(三)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虽然已乘坐出租车从惠州到了广州南站,但其目的地是湖南衡阳,其在广州南站欲乘坐刘健的非法运营汽车前往湖南衡阳,但是在去广州南站停车场的途中被民警抓获。显然,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目的在着手实行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杜某某可能存在立功情节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揭发胡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指认了胡某某贩卖的毒品,且在该毒品包装上确实提取到了胡某某的手印,虽然公安机关对此未进一步查证,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办案单位不仅应收集嫌疑人有罪、最重的证据,也应当收集嫌疑人无罪、最轻的证据,因此,杜某某可能具有立功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杜某某真诚悔悟,认罪态度好。本律师会见杜某某时,杜某某每次都说自己交友不慎,缺乏判断能力,以至于铸成了今日的大错,不管被判处多重的刑罚都是应该的。足以看出被告人杜某某已真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第二,杜某某被谭某诱骗吸毒,进而在神智不太清醒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帮他运输毒品。从某种程度上说,杜某某也是一名受害者,是盲目轻信谭某,进而被谭某利用,而成了其作案的工具。

第三,杜某某上有年迈的父母亲,下有两个小孩子,大的八岁,小的四岁。家里的亲人也期望着杜某某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假若给杜某某判处极刑,并不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毁了一个家庭,更重要的是会给年幼的孩子造成很严重的心理阴影,影响两个无辜小孩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结果: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后,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免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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