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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 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郭某平时喜欢赌博,隔三差五会出入赌场赌博。2015年12月某日,郭某会同其朋友一起前往广州市荔湾区某赌场赌博,郭某刚进入赌场不久,恰逢公安办案人员赶赴现场清查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公安人员将赌场内的相关人员均带回派出所盘查问话,郭某也被带回派出所问话。公安人员还从郭某身上搜出2000元现金,从其随身手提包内搜出记账的便签本一本、未开封扑克牌一副、手机一部。随后,公安部门决定对郭强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

郭某的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认为郭某只是好赌,但根本不可能参与开设赌场。无奈,家属找到了本律师,委托本律师担任郭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的辩护工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三次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本律师得知,郭某仅是有赌博的习惯,但是从来未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且也从未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过任何帮助及辅助行为。

本律师又详细分析了郭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便签本内容、扑克牌的情况、手机里显示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内容。之后,本律师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侦查监督科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郭某仅仅是曾经去过涉案赌场赌博,涉案赌场既不是郭某开设的,郭某也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从未从赌场中领过工资,也未得到过任何好处。

郭某平时隔三差五会去赌场赌博,或者去麻将馆打麻将。但是,郭某仅仅是自己赌博而已,对于涉案赌场,郭某根本不熟悉,是事发当晚,郭某与朋友一起在珠江边散步,路过涉案赌场,偶然进去准备参赌,但是尚未开始赌,就被警方抓获了。警方从郭某口袋里搜出的2000元钱是郭某随身携带的零用钱,到了赌场后,郭某准备在赌场赌博,但尚未将钱拿出来。郭某仅是偶然路过进入涉案赌场,其对涉案赌场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涉案赌场的人员构架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为涉案赌场工作了。郭某作为偶然进到涉案赌场的赌客,并未在赌场从事辅助性工作,更未入股赌场做股东。郭某虽然隔三差五会去打麻将或到赌场赌博,但是其从未组织或者引诱他人去赌博,更没有从赌场获得过任何报酬或好处。

二、郭某与其朋友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与开设赌场无关,只是偶尔相约去赌博,并且都是其他人约郭某去赌博,郭某并未组织他人去赌场赌博。

郭某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有一些关于赌博的聊天内容,但是那些都是朋友之间偶尔相约去赌博,并且郭某从未主动约过其他人,都是别人约郭某去赌博,有时郭某还拒绝去赌。郭某作为普通的赌客,并未对赌场的工作提供任何帮助,其去赌场赌博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郭某手机上的银行进账出账记录及郭某便利贴上的两页记账纸,只是郭某生活上的一些经济往来记录,与赌博无关,更与开设赌场罪无关。

郭某之前做生意,后因患病才在家休养,其丈夫是做工程的,郭某有一定的积蓄,并且郭某去年刚把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卖掉,曾经把钱借给了自己的亲姐姐,也曾借钱给妹夫的弟弟用于做生意,有时候朋友也会向其借少量的钱,但是都没有收利息,郭某的银行卡上会有一些进账收入,那些都是姐姐和妹夫的弟弟还的钱,这些都是有银行明细可以查证的。有时郭某也会从自己姐姐那里借钱急用,所以郭某的便利贴上记的也是自己每日的开支、借了姐姐多少钱、已经还给姐姐多少钱等内容,以便自己记得还姐姐的钱。这些,都是与赌博无关,更与开设赌场罪无关。

因此,郭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结果:最终,广州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郭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郭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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