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广州律师 > 王谆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为受伤者成功争取到 六十多万补偿款和一百多万赔偿款

作者:王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曾某与付某、方某于2014年4月协商一致各出资30万元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合伙经营钢材店。三人于2014年5月租赁广州市沙太路丰和北场侧罗东路口的商铺开始经营。合伙人之一付某为了照顾其在广州太和镇做货柜车厢生意的小舅子彭某,说服曾谋和方某两个合伙人一起委托了彭某承揽制作和安装合伙经营的钢材店货架。2014年5月某日彭某通过付某要求曾谋和方某一起去钢材店抬货架,但在抬货架过程中,货架突然倒下,严重砸伤曾某,曾某不仅花去了巨额的医药费,还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伤害。付某、方某、彭某均不愿承担曾某的医药费,更不愿支付任何赔偿费。曾某的妻子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思路:1、首先,本律师认为,曾某是在履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即使其他合伙人没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伤亡的,因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伤亡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导致伤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具体补偿多少可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因此,付某和方某也应当给予曾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2、曾某、付某、方某三人的合伙与彭某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彭某本应自己制作并安装货架车厢,但是因彭某人手不够,需要曾某、付某、方某帮忙,那么,曾某帮彭某抬货架构成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彭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曾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应当分两个案子起诉, 一是起诉合伙人付某和方某。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二是起诉被帮工人彭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本律师指导曾某及其家人收集齐全证据后,首先代曾某向法院提起了合伙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另外两个合伙人付某和方某补偿曾某的损失,并向法院申请了免、减或缓交诉讼费。经法院批准,曾某缓交了本案的诉讼费。经审理,合议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按照城市标准核定了曾某因本次事故所受的具体损失,包括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并且法院也赞同本律师关于“因合伙事务受伤,其他合伙人应予以适当补充”的意见,酌定付某和方某对曾某的损失分别予以补偿25%,即付某和方某应分别对曾某补偿30余万元,两人合计补偿曾某六十余万元。

之后,本律师又代曾某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义务帮工受伤为由,要求被帮工人赔偿全部损失合计120余万元。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判令彭某赔偿曾某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王谆律师

王谆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服务时间:8: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138-2618-511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