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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无权留置单位财物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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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无权留置单位财物——某商品交易公司诉 卢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方便公司高管出行,向高管配置出行车辆,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高管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予支付。在此种情况下,该高管可否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其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的用人单位车辆,直至用人单位付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卢某基于担任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而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又因该劳动关系,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拖欠被告卢某工资及赔偿金,故被告卢某对涉案车辆可以行使留置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商品交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适用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关系纠纷中,故被上诉人卢某对涉案车辆行使留置权无法律依据。同时,在本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某解除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卢某即丧失占有使用涉案车辆的权利,其行为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卢某返还涉案车辆。

被上诉人卢某辩称:本人系因职务关系而占有涉案车辆,属于合法占有。同时,留置权因《物权法》的扩大适用,已不仅局限于因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劳动关系纠纷中亦可适用。本人在上诉人某商品交易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有权对合法占有的涉案车辆行使留置权。故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卢某向上诉人某商品交易公司返还涉案车辆。

【裁判要旨】 

劳动者虽基于劳动关系合法占有用人单位的车辆,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车辆系用人单位为公司高管出行所提供的福利,而非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的物,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而与劳动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用人单位拒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为由,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其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车辆,此行为无法律依据,因此,应予返还。

【法理评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首先,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法体系中,因此留置权的调整对象应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不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均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种具有隶属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不在留置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范围之内。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首先要求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形成了法律关系,而并非纯粹的生活关系;其次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的产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若债权人留置的占有物与债权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工作原因合法占有用人单位的车辆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拒绝返回占有的车辆。虽然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车辆系合法占有,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非民事平等主体,根据上述对留置权享有主体的分析,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仅在平等主体之间适用,故劳动者不具有行使留置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劳动者所享有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债权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而劳动者拒绝返还的用人单位的财产系车辆,属于动产,且系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工作福利,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故该占有的车辆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综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补偿金而留置此前合法占有的单位车辆,不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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