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辉律师

李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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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李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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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 明 市 呈 贡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呈民初字第186

原告:付XX

原告:梁XX

原告:汤XX

原告:梁XX

原告:梁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五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26日受理后,与2015629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14211日,梁XX在被告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4102日,该投保车辆在呈贡区发生故障,梁XX之父下车检查故障,车辆发生滑移,导致自卸货箱落下,梁父被货箱砸中,当场死亡。随后梁XX报警并报保险,被告亦到出险现场查勘。五原告系死者继承人。梁XX报保险后,被告表示会尽快办理理赔事宜,但被告一直未进行理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20298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死者是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综合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该起事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是保险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提出如下证据:

一、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五被告系死者合法继承人。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证明梁XX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

三、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死亡证明书,证明该车发生故障,死者在查看故障时,车辆发生滑移导致货箱落下致其当场死亡。

四、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申请索赔。

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第一组及第二组三性均无异议,对于证据第三组,该证明说明是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故障,不属于交通事故,对于第四组,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索赔申请书并没有公司公章,且仅能证明原告曾向我公司索赔。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起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且被告不认可该事件为交通事故,根据原告提交的借贷报警案件三联单记载“在沙场旁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梁父被货箱砸死”。该事件是原告在沙场修车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等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发生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虽然原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保险”但是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另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组成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本案中原告所发生的并非交通事故,故,本案中的事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本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当事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赵XX

                                            审判员:李XX

                                            2015年76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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