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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属案

作者:欧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量: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方系夫妻关系,甲某因感情破裂,甲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某离婚。法庭审理期间,乙某提出甲某名下房产属于婚后所购,乙某也有出资(但未出示出资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但是甲某称该房产系其母亲全额出资所购,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提供了其母亲购房时付款银行转账记录。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离婚,甲某名下房产属于甲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案件分析:一、在事实和证据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乙某主张其本人婚后有出资购买甲某名下房产,但并未出具出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而甲某主张其房产是其母亲在婚后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再结合转账凭证所转数额及日期均与购房的金额及日期相符,法院可认定该事实的真实性。

    二、在法律规定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中,房产是在婚后由甲某母亲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甲某名下,完全符合本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结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子女名下的,则产权为一方父母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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