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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马XX离婚一案

作者: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量:0

         案情介绍:男方张XX与女方马XX 201010月登记结婚,201011月,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于双方均无经济能力,男方父母为夫妻二人出资22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按月向银行还贷款,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总是争吵打闹,最后矛盾越积越深,无法和好。20131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共同债务22万元双方承担一半。 
   
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债务22万元有分歧,原告认为属于借款,应共同分担。被告不同意,于是被告通过朋友找到本所,向本律师陈述所有案情,本律师又认真查阅所有材料,发现原告的证据只有两个:一是男方一人签字的借据,二是原告父母银行划款凭证。

   原告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对原、被告的借款,还是对原、被告的赠与?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审中,原告父亲也出庭为原告作证,本代理人经过仔细研究,提出答辩如下: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22万元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本案购房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支付首付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对付首付款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支付首付款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比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平分。

  (三)、原告父母实际出资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借给原、被告两人,如果真的是借贷关系,他们完全可以要求原、被告两人打借条,作为被告如果不愿意出具借条,作为原告父母当然有理由拒绝出资,但是两位老人却没有那样做。为什么?只能说明当时原告父母的出资意思表示不明。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其解答是: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中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该笔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上述依据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只是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父母为了偏袒原告,由原告提供假借条,试图认定出资为借贷。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以让人信服。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22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由于本代理人有理有据、积极争取,经过三次开庭和辩论,最后终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确认原告父母的购房款属于赠与性质,由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补偿房款33万元,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首付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现实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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