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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代理张XX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

作者: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量:0

      XX,男,24岁,湖南人。在苏州市相城区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2011116日早,张XX在公司用航车吊轨道时,不慎轨道掉落,正砸在张XX的左脚上,后由公司工作人员送至苏州某医院治疗的,经医院诊断为左第三趾骨骨折。出院后,张XX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只同意报销医疗费用,其他不予赔偿,之后张XX就再也没去单位上班,公司按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张XX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张XX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我认真询问了受伤经过、劳动关系等基本案情,因缺少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张XX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到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最终劳动部门依法确认张XX所受伤害为工伤。后本律师又指导张XX提供具体详尽材料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下来为玖级伤残。张XX再一次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事宜,遭到对方的拒绝。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首先,本律师为张XX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3113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庭审中,经本律师的极力争取,最终使张XX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达14万余元。

本案的了结使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保障,又能维系好和谐的劳资关系,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高度肯定和满意。

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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