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曾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家庭共有财产城郊住宅一、四、五楼归女方马某所有,二、三楼归男方曾某所有,婚生之女由男方曾某抚养。2013年因该住宅将面临拆迁,马某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曾某将该住宅的一、四、五楼交付于马某,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人接手该案件后,认真询问了当事人,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得知该住宅是在曾某的父母的老住宅拆迁后,从新申请宅基地而修建的,申请该宅基时家庭成员有曾某的母亲、曾某、马某以及曾某与马某的婚生之女,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该宅基地时是以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来规划的,该住宅共计80平方米。在修建该房屋时曾某的母亲将其原住宅拆迁的相关款项约五万元用于购买修建该住宅所用的砖、钢材、水泥等材料。

随后本人向该住宅所在的村、组、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查阅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关案例,认真分析案情。在庭审中本人提出了该住宅为家庭共同共有,马某与曾某在2005年离婚时对该住宅进行了处置属部分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相关人员的追认,属部分无效的主张。

庭后,在法官和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下从法理及情理角度多次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该住宅的一、四楼归曾某与马某的婚生之女所有,二楼归马某所有,三楼归曾某的母亲所有、五楼归曾某所有的调解协议,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积累了多年的恩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