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燕律师

陈慧燕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合伙协议纠纷,成功为合伙人追回资金

来源:陈慧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人浏览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7)粤0 4 0 4民初XXXX号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于2 01 7年8月2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39, 780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15, 000元;三、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
告于2 0 1 7年3月2 0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如下:1.原、
被告合伙经营斗门区乾务镇某某养生会所,以原告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被告投资2 5万元,占有80%的合伙份额,原告以技术及经营管理八伙,
占有20%的合伙份额,店内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2.乙方负责会所内日
常用品的采购、费用支出、日常管理、账目整理等工作;3.原告每月可
收取工资5 0 0 0元。由于被告出资不到位,导致会所经营困难,原告于
2 0 1 7年6月2 3日注销登记。在会所筹备及实际营过程中,原告共垫付
费用39, 780元,被告于2 0 1 7年6月2 3日承诺一周内支付给原告,但
直到起诉日,被告仍未给付。另外,原告的每月工资为5 0 0 0元,3个
月工资共15, 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有合同约定的,被告投资,由原告来经营,
在2 0 1 7年6月2 0日原告打电话让被告过去一趟,把前几个月的工资结
算一下,当时有4人在场,包括被告、原告和原告招聘的一男一女,被
告跟原告说在哪个地方花了什么钱,让原告报账,后来当场给了原告
8 0 0 0元作为他们的技师的工资,被告投资以后,所有的经营权都归原
告,被告要求原告把企业继续搞下去,并跟原告说他花了多少钱,报出
来被告都承认,但是在同年6月2 2日原告却把公司注销了,导致现在
公司无法营业,而且每个月还需要缴纳4 0 0 0元的租金。对于工资,原
告在同年6月2 2日前都已经结清了,原告把技师的工资和原告自己的
工资都计算在内了。公司买的东西都是原告买的,没有经过我的手,被
告根本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 0 1 7年3月2 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
订《合伙经营协议》,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伙经营某某养生

会所(地址斗门医乾务镇),前期预需甲方投资2 5万元

正,其中场地租金及押金1.2万元,乙方以技术及经营管理为投资。甲

方占投资总额的80%,乙方占20%o如前期投资不足,需扩大投资的甲
方如果加多合伙人的情况下,由甲方的80%份额去分配。乙方固定20%
的份额,店内所有财产为甲方所有。  依法组成合伙实体,以乙方名
义办理营业执照。三、经营职责:共同经营中,由乙方负责店面日常用
品的采购、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提成、物品采购,房租、招待等)、
现金管理,建立专用账户,任何支出由甲方确认后签字入账。四、乙方
每月工资5 0 0 0元。五、由乙方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账目整理,
乙方必须把当天营业状况整理好。钱入公账,账目发信息告知甲方。六、
盈余结算,店内盈余每月1 0号结算一次,按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
还对纠纷处理、退伙、转让等其它事项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以“斗门区乾务镇某某养生会所’’名称在工商部
门进行了登记。 2 0 1 7年4月、5月、6月,原告为会所正常经营购买了
工衣、沙发、桌椅、床头柜、按摩床、烟酒、茶叶、茶具等,并安装了
监控、网络、灯、广告牌。原告称期间的经营收入为44, 45 1元,被告
给付原告11, 000元,扣除发放技师的工资,原告为会所垫付了39, 106.4
元。被告当庭认可上述费用。原告称因被告不能及时给付原告垫付的费
用,原告于2 0 1 7年6月2 3日向工商部门将上述会所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合伙经营协议、收据、录音光盘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
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
行义,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为合伙经营会
所,被告前期投资2 5万元占80%,原告以技术及经营管理投资占20%
固定份额,店内的所有财产为被告所有,原告负责会所的日常用品采购、
费用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只是以技术及经营管理占固定20%份额,
原告为会所进行的相关采购和支出是在被告的前期2 5万元投资的预算
当中的,所采购的所有东西均由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为会所购买

的东西没有经过被告的手,被告根本不知道’’与事实不符。庭审中,原、

被告进行了对账,原告垫付的购买经营设备、日用品的费用和各种开支

减去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及会所开业以来的收入,原告共垫付了
39, 106.4元,再结合原、被告的电话录音内容,被告是知道原告为会
所垫付了费用,并认可欠原告39, 000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
为会所垫付了39, 0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工资,其庭
审中予以撤回,这是原告自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某
为会所垫付的款项人民币39, 000元;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 8 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1 9 7元,被告王某某承担
3 8 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以上内容由陈慧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慧燕律师咨询。
陈慧燕律师
陈慧燕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797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九楼、十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慧燕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6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九楼、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