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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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后重新起诉,获赔伤残赔偿金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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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交通事故二次手术后重新起诉,获赔伤残赔偿金

    律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如住院手术后,体内有植入固定物的,一般要经过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后再行申请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体内有固定物的原则上不安排评残。但如果体内固定物不需要取出或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的,可以安排伤残级别评定。但评残后再行二次手术的,法院不再支持二次手术费用。

    案件:杨某诉吴某某、XXXX财险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案,(2016)冀0104民初1268号
    案情:2014年12月21日18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沿石获南路行驶,遇原告杨某横穿道路时发生事故,造成杨某受伤。杨某后被送往河北医大三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体内植入固定物进行固定。第一次治疗终结出院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2016年1月份,原告根据身体恢复情况,进行了取出内固定物的二次手术,花费一万余元。二次手术后,为要求二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聘请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代理,再次向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其构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桥西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某构成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某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经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应赔偿伤残赔偿金,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因此,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英大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658。56元;被告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139。74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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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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