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刘安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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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7月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维权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独家拥有影视作品(详见附件:影视作品明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权利,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山东省****的独家合作方。甲乙双方合作采取合法手段在山东省****区域内对网吧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宜采取法律措施(以下简称:维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调解、和解等。具体授权范围以授权书为准)。甲方负责提供维权的各项法律文件。乙方自行承担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双方合作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乙方有权对合作期限内经甲方确认的取证线索采取维权措施。甲乙双方同意授权区域乙方的维权方式为甲乙双方分成模式。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维权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不含甲方确认取证所需时间)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立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需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如乙方无故拖延案件进程,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立案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未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甲方应于协议期满后五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双方约定以电子邮件形式作为书面确认的形式,自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为书面文件送达之日。甲方E-mail:@****.com,乙方E-mail:****.com。维权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调解款、和解款、律师费、合理费用等)的20%归甲方所有,80%归乙方所有。维权的全部收入应该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该得到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如因法院规定赔偿款、执行款、法院退费等必须汇至权利人银行账号,甲方应负责中间协调,要求权利人在到账后10日内转汇至乙方指定账号,中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拥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明资料。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已经采取的维权行动(包括已取证未诉讼等情形)不因本协议期满而失效。乙方继续享有上述已开庭未结案、已取证未诉讼案件的代理权利,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在诉讼中以及已经取证未诉讼案件的清单。甲方于乙方决定立案前,向乙方提供维权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全套法律文书。因甲方迟延提供、拒绝提供维权所需文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私自接收维权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调解款、和解款、律师费,合理费用等)。如乙方私自接收维权收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不退还任何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并有权将本协议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保证金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一日,按保证金日千分之五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合同附件列明的影视作品有:《虹猫蓝兔火凤凰》、《未来警察》、《杜拉拉升职记》、《财神到》、《东风雨》。之后,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诺在原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现因取证范围和周期情况需要,在不影响维权进程的前提下变更为六个月。如乙方无故拖延案件进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未出现违约,甲方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三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至乙方账户。2010年8月2日,被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可不经甲方确认,先行对涉嫌侵权的网吧采取公证证据保全措施。乙方采取公证证据保全措施后,应将公证保全的网吧信息提供给甲方,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确认请求之日起两日内向权利人进行确认。如果未获权利人同意,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确认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将未通过的网吧信息告知乙方,并提供未获通过的原因说明。逾期,视为请求全部通过。乙方针对未获通过的网吧所发生的公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接收之日。甲方指定邮箱:****.com,乙方指定邮箱:******.com。对于通过”www”开头的链接播放影视作品的网吧,乙方可对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本协议是5部电影和21部电视剧的《维权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两份维权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0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00元。

后,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青岛***网络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青岛***网络服务部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该款项由原告收取。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青岛新友人网络服务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青岛新友人网络服务部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该款项由原告收取。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三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青岛极速地带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青岛极速地带网吧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该款项由原告收取。后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青*****网吧赔偿某某公司3000元。该款项由原告收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务部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原告取得某某公司的授权,并委派原告的律师作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某某公司诉青岛易部落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后***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易部落网吧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2011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45元,其中包含上述和解、调解案件金额中应给付给被告的20%。

2011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网吧案件维权进展情况说明及存在问题说明的邮件,说明的内容为:”2010年我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对****的侵权网吧展开维权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所积极开展维权活动,按约定时间完成证据保全工作,并顺利完成第一批案件的诉讼工作。并于4月拟定欲起诉名单,共向贵公司报送51家拟起诉网吧名单。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是进行诉讼的前提。但公证处提出根据目前情况基本能够正常出公证书的共计34家。另外,不能出具公证书的17家。其中由于贵公司授权不完善,以及相关诉讼材料未盖章(中视),不能出具公证书的3家;网吧没有工商登记或目前该网吧已关闭,无法证明其主体资格,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14家。我律师事务所积极与公证处联系,公证处同意如果在2011年12月9日前,贵公司取得授权,以及诉讼材料,可以对4家网吧侵权事宜出具公证书。因为公证处有规定对于当年所做公证必须年终出具,跨年将不再出具。根据上述情况,如果贵公司不能在2011年12月9日前取得并出具授权及相关资料,则可取得公证处授权的网吧共计34家。上述情况请贵公司予以确认。附:1、授权委托书1份;2、51家网吧情况说明表。另请贵公司落实能否在9日前拿到盖章的中视诉讼材料。如果能够拿到,需要提供《冷箭》的版权证明。之后,因被告未提供中视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

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告邮寄关于退还维权合作保证金事项的函,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告邮寄关于网吧案件维权进展情况说明及存在问题说明。

另查,2010年6月9日,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对侵犯甲方相关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吧、酒店、学校的行为进行维权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代收赔偿款、和解款等特别授权。甲方配合乙方出具相关维权各项法律文件。授权维权节目:《财神到》、《虹猫蓝兔火凤凰》、《未来警察》、《杜拉拉升职记》、《东风雨》。合作期限一年,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后,在本协议合作期内乙方授权第三方(代理商)正在诉讼中以及已经取证案件的代理工作(取证文件以公证书或相关证据取得时间为准),可以继续进行直至赔偿结束为止。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在诉讼中以及已经取证案件的清单。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授权各合作者或代理商已经采取的维权行为(包括已取证未诉讼等情形)不因本协议期满而失效。甲方有义务提供上述案件相关资料协助乙方顺利完成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已判决无法获得执行款的损失25000元、公证费11000元、诉讼费900元、交通费1400元。原告称(2011)青知民初字第105号案件和(2011)南民初字第30028号案件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为被告无法提供某某公司盖章的收据,因此原告无法获得赔偿款。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10张,金额总计11000元,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对公证费的发票无异议,但称缴款人为某某公司。原告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通知单,称因被告无法提供某某公司盖章的收据,原告无法领取退费。且已经撤诉、调解的案件,法院均减半收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未向本院提供实据。原告称其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是从2011年5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双方观点】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日签订《维权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山东省****区域内对网吧侵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事宜采取法律措施,由被告负责提供维权的各项法律文书,合作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止。同时,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维权合作保证金20000元,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被告应于协议届满后五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支付巨额费用完成了维权所需的取证、公证工作。但被告却一再违约,拒绝向原告提供关于某某公司相关影视作品维权的诉讼材料,导致维权事宜无法进展,给原告造成了包括公证费在内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于2011年5月30日届满,被告应退还原告20000元合同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维权合作保证金2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1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9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我方认为被告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依据的是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原告当时拒不向我方提供案件进展的清单。我方没有违约,是对方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都不认可。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导致被告不能向某某公司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导致某某公司不给被告相应的手续。是原告违约在先,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我方与某某公司的协议,被告针对维权事项有转委托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受托人即被告的代理人,故原告实施的代理行为应由某某公司负责,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

原被告签订的维权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现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将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起算时间有误,具体起算时间本院依据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已判决无法获得执行款的部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其中的公证费损失,原告未能说明具体票据对应的公证书,且合同中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公证费。其中的诉讼费损失,合同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其中的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律师观点】

    被告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依据的是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原告当时拒不向我方提供案件进展的清单。我方没有违约,是对方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都不认可。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导致被告不能向某某公司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导致某某公司不给被告相应的手续。是原告违约在先,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我方与某某公司的协议,被告针对维权事项有转委托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受托人即被告的代理人,故原告实施的代理行为应由某某公司负责,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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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安艺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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