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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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来源:刘安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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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1与马×120003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陈×系马×1与前夫陈×1的女儿。代×系马×1之母,马×1之父已去世。田×2系田×1与前妻之女。田×3系田×1之兄,田×4系田×3之子。2012916日,马×1因交通事故死亡。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系田×1原单位北京首钢第一耐火材料厂于1996年分配给其的承租公房,总使用面积21平方米,壹间半房屋。后上述房屋因北京地铁十四号线停车场项目建设,被拆迁。2013417日,田×1(乙方)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5间,建筑面积28平方米。乙方实际居住人口6人,分别是承租人田×1,之妻马×1,之兄田×3,之侄子田×4,之女田×2,之二女马×。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每建筑平方米12558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351624元,重置成新价26126元,附属物作价16652元,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394402元。甲方支付乙方奖励及拆迁补助费共计557100元,其中包括提前搬家奖5000元,工程配合奖60000元,重点工程专项补助30000元,搬家补助费560元,空调移机费800元,临时安置补助54000元,综合困难补助376740元,大病补助30000元。拆迁补偿总款共计951502元。上述款项均由田×1领取。经本院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拆迁办公室杨晓伟联系,其表示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是首钢耐火材料厂的承租公房,按地铁十四号线拆迁政策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单价是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该地区一致,为每建筑平方米12558元;重置成新价与附属物作价是评估公司针对房屋进行评估;提前搬家奖按每一宗承租房5000元;工程配合奖和重点工程专项补助的补偿标准为每个户口本分别补助6万元和3万元,因田×1一家在本址无户口,按政策补助给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按每平方米20元补助;空调移机费为每台400元;临时安置补助是按每个实际居住人每人每月1000元进行补助,从20134月至12月共补助9个月;综合困难补助按拆迁政策给每宗承租房30平方米,每平方米12558元进行补助;大病补助是因田×1患肝癌,补助给田×13万元。庭审中,原告马×、陈×表示马×1与田×1结婚后,马×1未对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进行翻建。

【双方观点】

原告马×、陈×诉称:20125月,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拆迁,北京市**区人民政府于2012727日作出丰政征补字第(201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支付货币补偿款911906元。被告田×12013417日与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其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总额共计951502元,实际居住人口为6人,分别是承租人田×1,之妻马×1,之兄田×3,之侄子田×4,之女田×2,之二女马×。马×1与被告田×1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马×1与前夫陈×1的女儿。马×120129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马×1生前与田×1居住在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现二原告与被告针对该笔拆迁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和拆迁款95150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田×1辩称: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是我单位根据我30多年工龄分配我的唯一一套福利承租房,我是承租人。此次的拆迁也是针对承租人的,它并非是一种财富,而是对本市具有正式户口人员的一种安置,用此拆迁款再去购买此套安置房。而二原告均属外地户口,又与这个家庭无任何关系,因此这次的拆迁与她二人毫无关系。拆迁协议中有其他居住人,是因我多年一直患有重病,为治病,我已先后借有外债30余万元,为了使拆迁办能照顾我而将其他人填上,但田×3、田×42011年在我患重病期间确实在我家轮流居住过。我与马×1虽系夫妻关系,但她于2012916日遇车祸去世,而我与拆迁办签署的协议是在2013417日,她去世在前,拆迁协议在后,因此她不能再享受拆迁待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2辩称:我和我爸田×1一直居住在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其他意见与田×1一致。

被告田×3、田×4辩称:当时田×1生病,我们二人照顾他三个月,一直没有见过二原告。拆迁协议中有我们名字是因为当时我们的确在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内居住。其他意见与田×1一致。

【审理查明】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系田×1在与马×1结婚前由单位分配取得的承租公房,二人结婚后未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故房屋因拆迁取得的利益应由田×1个人享有。拆迁补偿款中涉及到马×1个人分得的部分即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在其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即其母代×、其女马×、陈×、其夫田×1依法继承。因原告马×系《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实际居住人口,其亦应取得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复印件,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以田×1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417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准。

【律师观点】

    本案中,北京市**区小郭庄5号房屋系田×1在与马×1结婚前由单位分配取得的承租公房,二人结婚后未对该房屋进行翻建,故房屋因拆迁取得的利益应由田×1个人享有。拆迁补偿款中涉及到马×1个人分得的部分即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在其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即其母代×、其女马×、陈×、其夫田×1依法继承。因原告马×系《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的实际居住人口,其亦应取得临时安置补助费9000元。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复印件,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以田×1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417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现在城市公有住房拆迁,基本上都是行政征收的腾退搬迁,与以前的拆迁不同。现在基本上补偿只针对公房的承租人,并且与户口脱钩,如果居住面积过小的,根据征收补偿的政策可以限价购买第二套优惠房。私有产权房屋一般都是依据产权证的面积进行补偿,与户口无关。只有农村宅基地拆迁目前还是与户口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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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艺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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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安艺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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