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率帆律师

赵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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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

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赵率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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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

本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主张撤销协议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沈阳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在特盛公司查账发现,该公司将11套商业用房以低价卖给本公司经理xxx,有“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偷税之嫌”,决意按每平方米8400元价格计税、补税。为此,2012年3月份,xx公司委托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卖给其总经理xxx的商业用房进行估价和税务咨询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于2012年4月16日、27日和6月13日签订了《房地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见证据1)、《业务约定书》及补偿协议(见证据2)。我公司完全具有评估和税务咨询资质的,在协议的主体上没有任何问题。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开始做大量的工作,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见证据3)和相关的论证意见(见证据4),并且到各单位进行走访备案。最终,铁西地税局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按每平米7200元的价格计算计税,稽查一分局也无权再额外追加补税。xxxx公司最终也已经按7200元每平米补税完成(见证据5),至此,双方签订的协议都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而现在,被答辩人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前提下主张撤销协议,实在是让人费解,简直是在无理取闹,浪费司法资源。

二、被答辩人要求返还评估及一切费用,实属无理要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都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的费用,也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被答辩人在类似于举报信的起诉状中所说的好处费。细看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完全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如果我公司真的存在欺诈的可能,那为什么不写封举报信举报我们刑事犯罪呢,还是已经写了举报信而经侦人员根本没有受理此案呢,试问像这种没有任何根据的闹剧,试问又有谁愿意理睬?协议约定的咨询费应该为一百七十多万,现在被答辩人只给了一百三十万,还要求我们全部返还,其无理要求简直可笑至极,在这里我们保留对剩余款项的追诉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证明,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此致

沈阳市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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