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率帆律师

赵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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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赵率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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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xxxx

传真号码:xxxx

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x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违法收取的进场费xx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销售原告之商品。付款方式采取月结制,付款周期为xx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完全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全部货物,总计价款为xxx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接到每批货物后最迟应该在xx天内付清该批货物的款项。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多批货物往来后仅仅支付了xxx元人民币,剩余货款xxx元人民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

在原告签署合同之前,被告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强行逼迫原告交付“进场费”,方可签订合同进场,于是原告分别在xxxxxxx日、x月xx日支付给被告“进场费”合计xxx元。被告收到进场费后,为掩人耳目把进场费以促销费名义开具发票给原告,之后双方于xxxxx月签订购销合同。原告的货物都还没有进入卖场,何谈促销的花费?即使合同履行中,原告产品也并未进行过促销活动被告完全是以促销为借口,在未提供促销服务的前提下收取促销费,实则是在违法收取“进场费”。是故,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所谓“促销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却无故拒绝支付至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变相收取“进场费”,但被告仍然强行胁迫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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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率帆
  • 执业律所: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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