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xxxx
传真号码:xxxx
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xx元及逾期利息x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违法收取的进场费xx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销售原告之商品。付款方式采取月结制,付款周期为xx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完全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全部货物,总计价款为xxx元人民币。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接到每批货物后最迟应该在xx天内付清该批货物的款项。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多批货物往来后仅仅支付了xxx元人民币,剩余货款xxx元人民币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
在原告签署合同之前,被告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强行逼迫原告交付“进场费”,方可签订合同进场,于是原告分别在xxxx年x月xx日、x月xx日支付给被告“进场费”合计xxx元。被告收到进场费后,为掩人耳目把进场费以促销费名义开具发票给原告,之后双方于xxxx年x月签订购销合同。原告的货物都还没有进入卖场,何谈促销的花费?即使合同履行中,原告的产品也并未进行过促销活动,被告完全是以促销为借口,在未提供促销服务的前提下收取促销费,实则是在违法收取“进场费”。是故,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所谓“促销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将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却无故拒绝支付至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变相收取“进场费”,但被告仍然强行胁迫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