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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一与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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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一与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返还原物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0108民初88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3

法  官:  杨建华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乔某一

被  告: 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赵某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张尽安 [河南贞实律师事务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某一,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一诉被告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尽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3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豫K×××××营运货车,因原告当时资金不足,便从被告处借了一部分钱。货车开始营运后,车辆便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因此拒绝归还被告的借款。20158月,被告找人在原告货车运营途中将货车扣走,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一直未能解决,现车辆仍扣押在被告处。被告擅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物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的豫K×××××营运货车(货车价值约xx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原告没有按期还款,被告才收回车辆的,且原告也认可被告收回车辆的行为,车辆收回后一直停放在被告的停车场里,车的质量不存在问题。另涉案车辆已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事实

和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涉案车辆豫K×××××营运货车,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因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乔某一、乔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豫0108874号执行裁定书,已于2018419日已将涉案车辆豫K×××××营运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419日至2020418日止,车辆目前处于被查封状态。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因涉案车辆被查封导致被告无法返还,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乔某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x元,退回原告乔某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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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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