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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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意杀人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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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某和被害人A都是外来的打工者二人相识后,基于互相关照二发展成为同居关系。2013年秋的一天夜里,二人在与他人吃饭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别人劝解开。吃完饭后,二人一同回到了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晨810分左右,被告人外出。上午11时许,群众发现被害人死于家中并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经法医鉴定得出结论:被害人是被他人扼住颈部并用锐器刺伤胸部,致使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约为早6时许。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侦查,经过现场勘查、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得出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只有被告人在场,被告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继而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告人的家属为被告人聘请了律师,申辩自己没有杀人,律师针对案件的诸多疑点向办案机关申请了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不同于原鉴定结论认定的时间,可以排除被害人遇害时被告人在场。并检查出被害人体内有他人的体液,经过鉴定并非被告人的体液。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可能受到性侵害。由于鉴定结论间关于遇害时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对被害人体内有他人的精子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庭通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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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银
  • 执业律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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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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