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律师

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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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对方享有损害赔偿权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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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丁某(男)于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丁某热衷赌博,不务正业,不但不参加工作挣钱养家,并且对于李某的劝解不是打就是骂,李某因此多次报警。家庭生活的重担基本由李某承担。李某考虑到孩子,忍让多年,但终究因为丁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和对家庭的漠不关心,导致李某对其彻底丧失了信心,向丁某提出离婚。丁某不同意离婚,同时说离婚也行,孩子由他抚养并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对家庭财产问题更是当仁不让,要求女方净身出户。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某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生活费;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三判归女方所有。


案情分析:

丁某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本就为人所不耻,其家庭暴力行为更是严重的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严格禁止,并做了惩罚的规定。并且,一旦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婚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律师根据案情,指导委托人搜集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有利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有力的辩论辩论,使得合议庭对女方的境遇深表同情和理解,最终使女方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有证据证明由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鉴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原告有权得到损害赔偿。判决结果: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李某抚养,丁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三.家庭共有财产支持了李某四分之三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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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银
  • 执业律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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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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