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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刑事律师未成年犯罪,律师成功辩护缓刑

作者:李杰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量: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李杰民律师***的委托,作为被告人**抢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阅卷,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的关于被告人**涉嫌抢劫的起诉事实及涉案罪名没有异议,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议法庭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 被告人**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在这起犯罪中,被告人**处于次要地位,应以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这起抢劫犯罪过程中,犯意不是被告人**直接组织策划的。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仅仅是协助,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所以,被告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看守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在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社会和家庭的责任不应由未成年人完全负担。

本案发生的家庭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被告人**自辍学以后经常在外打工,其长期脱离家长、社会的管束,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被告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第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第五、被告人**系初次犯罪。

被告人**自幼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没有做出过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且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年纪尚轻,悔罪态度好、改恶从善的愿望强烈,应尽力挽救改造。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第六、被告人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而且

又是从犯,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细 则》第二量刑的基本方法第2中的第(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第3中的第(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第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第1中的第(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所以被告人**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细 则》,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邯郸律师李杰民

2010年元月12

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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