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源:龙慧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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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关于公司因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未能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告上法庭。
案例回放: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10日入职被告江门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2500元。2011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工作过程双手不慎被机器压伤,致双手多指粉碎性骨折,经江门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致伤为工伤,于2012年3月26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所受伤残为九级伤残。同年4月28日江门市社会保障局以A公司为原告张某缴付的工伤保险缴费数额1340元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包括一性次伤残补助金120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80元支付给张某。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大降低,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未果后,原告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04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足部分2320元。
法条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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