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燕律师

朱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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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如何应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来源:朱文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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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时候会遇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如何应对呢?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原告提出上诉,我给原告写了上诉状,中级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裁定案件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蒋××,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陈××,女,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1)穗黄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原告)诉被上诉人(被告)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在即将开庭之际因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裁定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对此裁定不服,现提出上诉。

1、根据上诉人(原告)提交的由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人员信息查询表》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据8),可以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黄埔区。

《人员信息查询表》显示了被告2007年至2011年在广州市黄埔区暂住和居住的信息。其中虽然没有2010年至2011年的居住信息,但有以下两方面可证明被上诉人(被告)2010年至2011年在黄埔区居住:其一,《人员信息查询表》显示被上诉人(被告)2008居住地址是黄埔东路*号,2009居住地址是黄埔东路,2011居住地址仍然是黄埔东路*号,而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日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租赁地址也是黄埔东路*号;其二,即使不看暂住和居住信息,仅凭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亦能完全证明黄埔区是被告(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因为首先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其次合同第三条约定“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10日前按现金付款方式缴纳租金给甲方”,即被上诉人(被告)需要每月以现金缴纳房租给房东,被告如果不是经常居住在黄埔区,又如何能与房东面对面缴纳现金房租呢?

综上,被上诉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就在广州市黄埔区。


2、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上诉人(被告)偿还合同债务,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的诉讼请求4是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被告)给付原告代其支付的酒款。根据上诉人(原告)提交的证据6-1-3,系其中一个酒款的给付担保合同,上面显示欠款人为被上诉人(被告),担保人为上诉人(原告),而该酒款是被上诉人(被告)经营的酒吧所欠,该酒吧地址位于黄埔东路*号,即合同履行地点是黄埔东路*号。其他几项请求涉及的履行地场所也在该经营场所,上诉人(原告)已申请多位证人出庭,证明当时被告在场请求原告代其还款的情况,已经构成口头的转让债权的协议,上诉人(原告)已经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同样证明合同履行地就在黄埔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黄埔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不应移交至湖北远安县法院,而应该由黄埔区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被告)无理纠缠管辖不过是想给原告制造麻烦,增大原告负担,增大原告的证人出庭的难度,增大原告的经济损失,企图以此方法达到其拒绝履行债务的目的。

一审法院不尽审查义务,草率做出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侵犯了上诉人(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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