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诉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军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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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服装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一批服装,运费100元。运输单正面以黑体字注明:“若您对运单黄联(交发货人)背面条款无异议并同意严格履行,请在发货人处签字。”某服装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该公司在发货人处签字。运输单背面《货物运输协议》第7条约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交纳保价费,交纳保价费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未交纳保价费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运费的5倍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某服装公司诉请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8762元。
律师分析及代理过程
某运输公司委托本律师应诉。本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服装公司明知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但为节省少额的费用,选择不缴纳保险费,意味着风险由某服装公司承担。出险后,服装公司以所谓“霸王条款”轻易将其否定,有违诚信原则,也将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最终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维护了某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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