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福律师

孙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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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的介绍费,属于不当得利

来源:孙桂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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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的介绍费,属于不当得利

案情:

2014年春节期间,重庆的李玉(化名)经杜梅(化名)介绍与大连的私营企业主刘海(化名)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视频交流,两人感觉可以进一步发展,于是在杜梅的安排下李玉赴大连相亲数月;由于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等原因,二人没能走到一起。在此期间,李玉先后支付给杜梅介绍费合计人民币25000元,杜梅口头承诺:若李玉与刘海没能走到一起,其将全额退还该介绍费。2014年10月李玉回到重庆之后,多次要求杜梅返还介绍费,但杜梅并没有退还该笔介绍费,而且要求扣除其相关的花销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后经协商杜梅出具一份了欠条。2015年1月,李玉在多次向杜梅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李玉认为,被告杜梅收取相亲介绍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被告杜梅也承诺“若李玉与刘海没能走到一起,其将全额退还该介绍费”;虽然被告在此后出具欠条变更应退回款项的数额,但原告李玉是在被告杜梅拒不履行退款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故被告杜梅应返还全部介绍费人民币25000元。 被告杜梅答辩称,介绍原告李玉与案外人刘海相亲期间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0000余元都已经实际支出,不应当返还,其返还数额应该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欠条所确定的数额。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梅在介绍相亲过程中收取原告李玉介绍费人民币25000元,因未达成相亲目的,即原告李玉因此遭受损失,而被告杜梅却因此获得介绍费人民币25000元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被告杜梅应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返还原告李玉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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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桂福
  • 执业律所: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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