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77日原告到甲市某医院妇产科并于当天下午入院治疗。78日凌晨,原告出现见红症状,但医院未做任何有效措施,至9日凌晨,原告胎膜早破,无人处理,原告要求做剖腹产,医院无人管理,也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任原告羊水外流长达15小时,导致原告后羊水不足,胎儿缺氧在腹中乱动。后医院见状,实施剖腹产,一双胎儿产出后,旋即送往重症监护室,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损伤。原告认为历次孕检都是正常的,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规范的措施,完全不会出现羊水不足导致新生儿大脑缺氧的后果。纵观全过程,完全是医院在对待病患病情时的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医疗措施不专业,消极对待病患病情,拖延贻误治疗时机所造成的!甲市某医院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应当对造成原告孩子的损害负责。

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判决结果:

    原告以患儿年纪尚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