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欣和家伟(均为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下一女儿,但婚后双方均发觉与对方性格不合,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最终咏欣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均同意和平分手,但对女儿的抚养权和探视问题却一直争执不下。

一审中,二人表示女儿出生后较长时间生活在家伟家中,由二人及家伟父母共同照顾抚养。在双方分居时,女儿虽在咏欣父母家中生活,但家伟及其父母也有探望和照顾。家伟提供了自己月入15000元的工资证明,还提供了和女儿的微博、微信及照片、和岳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获得了岳母的认可,还提供了其能更好抚养女儿的住房、教育及生活环境方面等资料。而咏欣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收入5000元,其父母签名的同意照顾孙女证明书。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女儿由家伟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并判决咏欣有每周两天的探视时间。

咏欣为了争取抚养权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交了更多有利于携带抚养女儿的证据,包括其收入稳定、职位高的证明和名片、学历证明以及房产赠与协议等,并提供医院诊断报告书,拟证明家伟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合照顾女儿,还提供家伟母亲的医院检查单,拟证明其身体不好经常就医不适合协助抚养女儿。但二审法院认为,咏欣无相关证据证明家伟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行为,或者其抚养条件明显优于家伟,故对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的诉讼主张,但上述证据材料均不属法定的新的证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最终维持一审关于女儿抚养权的判决,根据二审中家伟同意,咏欣每周有三天时间探视女儿的意见予以准许,就该部分改判了一审裁判。

谁抚养 都应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

法官表示,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上述《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因此,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都争取抚养权,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随父亲生活为例外;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让子女随父亲生活,但也离不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个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