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夫妻陈伯64岁,朱姨63岁。被告陈某甲37岁,是两老人的大儿子。此外,还有一女一子。陈伯家所在的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本地土著有房有地,每月还能从村里拿到数额不菲的分红。而陈伯夫妇经过半辈子打拼,身家丰厚。
2010年,陈伯夫妇对名下家产,三名孩子间进行分配。三个孩子每人分得的财产至少达上千万元。陈某甲分得几处房屋、当铺。仅房租,每月即收入5万元。
分财产的同时,大儿子陈某甲及小儿子陈某乙,还与父母达成赡养协议:自2010年5月份起,陈某甲须向父母按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刚开始两年,陈某甲尚能按时向两老支付赡养费用,但自2012年4月起陈伯夫妇多次联系大儿子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用,均无果。
财产过户后鲜见露面
陈伯说,大儿子财产过户到手后,就极少与他们联系。最近,他们有病住院动手术,也漠不关心。两老人极其伤心,私下沟通无效后。只好诉诸法庭,要求大儿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以上,支付赡养费3000元。“我只是讨回一个公道!”
本次开庭除了两老人外,其小儿子陈某乙作为第三人出庭,大儿子未到,只有其委托的律师。朱姨坐在原告席上,一直双眼泛红。
庭审中,陈伯称现在两老皆患各种疾病,需大笔医药费。他与老伴有时住出租房,有时住小儿子家。“3000元每月的赡养费对他而言并不困难。”小儿子补充,陈某甲的具体收入来源他不清楚,但听朋友说哥哥开酒楼、房产中介,可能没用自己的名字。
[说法]
被告律师:每月3000元赡养费用过高
大儿子的律师表示,被告作为原告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不承担赡养费用且父母无劳动能力,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但本案两老人有相应的收入。请求费用过高,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惠州的年均消费性支出是两万四千元,原告每人每月福利金达3000元,除被告外,原告还有两子女,要求法院应考虑被告的综合水平以及其他子女的水平计算赡养费用。
同时,律师表示,感情是双方的,被告本人也愿意多去探望。但探望方式也不一定是到原告的居所中,可以是双方出游等。因为涉及家庭事务,希望调解。
老人的律师道:“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他们不差这个钱,是看这意义。”